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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现住修文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晚,陈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分别驾驶号牌为贵AG****蓝色宝马轿车和号牌为贵A3****现代越野车从贵阳至遵义实施敲诈勒索。到达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潮人酒吧路段后,陈某某对二人进行分工,由陈某某驾驶贵AG****宝马车寻找作案目标,黄某某驾驶贵A3****现代越野车尾随目标车辆伺机碰撞。5月12日凌晨5时许,陈某某将其发现的目标车辆贵AP****号路虎越野车信息报给黄某某后,黄某某驾车尾随该车至汇川区上海路与宁波路路口处,故意与该车右后部碰撞。被撞后该车继续行驶,黄某某驾车追逐至宁波路将该车逼停,后通知陈某某到场共同处理。二人现场确认该车驾驶员米某某系酒后驾车,便以报警处理相威胁敲诈勒索被害人米某某,得款人民币4800元后二人平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且是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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