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4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临朐县人,户籍地:山东省临朐县**镇**村,现住兰陵县神山镇后杨官庄村。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兰陵县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识李某甲后于2006年和李某某共同生活。2014年,陈某某得知李某某涉嫌杀人的消息,后让他人帮忙办理了陈某某和李某某的结婚证,并和李某某正常生活直至2020年李某某被抓获。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陈某某对李某某逃匿的帮助作用较小,陈某某认罪认罚,并且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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