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窝藏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油罐车驾驶员,住江阴市********室,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3日退回宜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2月21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2日、3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范某某、赵某某等人因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在宜兴被公安机关查获,但该两人均从查处现场逃脱,后在浙江杭州、四川自贡、重庆等处躲避公安机关追捕。

同年7月7日至10日,范某某、赵某某二人从重庆潜逃回江苏无锡,后逃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江阴的家中。期间,陈某某获悉范、赵某某二人被公安机关追捕,劝二人投案,但仍留两人在其家中居住。7月16日下午,公安机关找到陈某某向其询问范、赵某某二人的下落,其经过教育后交待了范、赵某某二人均藏在其家中的事实,后带民警返回家中,范某某、赵某某二人均已逃跑。次日,范某某、赵某某两人向无锡梅村派出所投案。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邱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范某某、赵某某等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