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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窝藏包庇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2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29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海淀区**路**号院**号楼**下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一辆,在海淀区**里**号楼**下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一辆,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后藏匿于陈某某家中,陈某某明知徐某某的犯罪事实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没有通知公安机关。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徐某某(已起诉)涉嫌盗窃罪,仍为其提供位于本市丰台区**园**号楼**单元**室隐藏处所并在民警向其调查核实情况时谎称徐某某在东北老家。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徐某某、乔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陈某某明知徐某某涉嫌犯罪而予以窝藏的事实;

2.《房屋承租合同》,证明窝藏徐某某的房屋系陈某某承租;

3.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具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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