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10319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市,住陕西省西安市**路**小区**号楼,因涉嫌窝藏、包庇罪,经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乔锦昭,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汉中市**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营人谢某某(已起诉)以心情不好等原因为由来到位于西安市陈某某家中与陈某某交谈多时,后陈某某驾车将谢某某带至其朋友王某某委托其出售的位于西安市王某某住房内供谢某某藏匿。2020年1月14日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办案民警来到陈某某家中摸排谢某某下落,因陈某某未在家中,办案民警用手机与其通话,在电话中办案民警明确告知陈某某谢某某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并悬赏缉捕,若知情不报、有意藏匿将追究法律责任,陈某某听后未向办案民警如实反映情况。2020年1月17日,办案民警在西安市王某某住房内将谢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因本案具有以下情节:1、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2、2020年1月14日公安机关明确告知陈某某谢某某被上网追逃并悬赏缉捕到2020年1月17日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中间仅有3天左右时间,陈某某的行为未给公安机关办案造成实质影响,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3、陈某某系初犯、偶犯4、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本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人及其代理律师提出了不起诉申请;5、在审查起诉阶段陈某某认罪认罚。6、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等严重疾病,不适宜进行羁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我院十七届第五十四次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陈某某以窝藏罪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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