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2月3日、自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4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17日)。
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明知刘某甲、熊某某、魏某某、刘某乙等人是网上追逃人员的情况下,受刘某乙的委托,使用自己及其堂哥的身份证为刘某甲、熊某某、魏某某、刘某乙等人租赁房屋、办理宽带,并为他们买菜、买烟、搬运日常生活用品、进行银行转账、购买他人实名的手机号和微信账号,帮助刘某甲、熊某某、魏某某、刘某乙等人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够证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是明知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全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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