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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31956********,高中文化程度,江苏某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区**小区**号楼**号,住该处。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12月2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20日重报。

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17日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争夺业务,在济南市长清区**小区**号楼楼顶,用钳子将中国某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运维的中国移动4G、5G各一个信号基站的电源线剪断,导致基站退服停用,致使3225名用户通信中断143小时,同时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143小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陈某某的行为后果达到该罪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法律危害后果,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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