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茶检一科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68********,汉族,文盲,家庭主妇,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家住茶陵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7月10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丈夫曾某某到茶陵县**街金叶珠宝店,将原在该店购买的黄金首饰以旧换新。店内黄金手链柜台销售员进行接待并向其推荐两条黄金手链试戴,试戴后陈某某发现不合适,于是将其中一条黄金手链退还给销售人员,而趁销售人员不注意将另一条黄金手链握在手里藏匿。随后销售员又向其推荐黄金手镯并将其带到黄金手镯柜台。在前往黄金手镯柜台过程中陈某某将握在手里的黄金手链放入自己挎包内,后陈某某从店内黄金手镯柜台购得一黄金手镯,在补齐差价后与丈夫一同离开。当日晚上22时许,销售人员在清点货品发现黄金手链(品牌:金叶,万足金,重12.4g)被盗,随后报警。后经茶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黄金手链价值为伍仟肆佰伍拾陆元(¥5456.00)。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7月9日,陈某某的丈夫曾某某向公安机关退赔5500元,并由被害人领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待笔录、收款、退缴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段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以及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同时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