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5********,汉族,初中,贵州省**网络公司****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镇**村第**组,现住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镇**村第**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20年1月1日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执行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权利义务,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被不起人陈某某到百里杜鹃管理区**乡**村**组被害人袁某某家给袁某某家安装广播电视网络宽带网线,安装好后,袁某某问陈某某是否可以从网上交费,陈某某称可以通过微信交费,然后袁某某就请陈某某帮其申请注册微信帐号交费,陈某某帮袁某某申请了一昵称为“F**”的微信帐号并帮袁某某将银行卡绑定微信帐号。当天,袁某某在使用微信的过程中发现其手机不能上网,袁某某就去找陈某某帮处理,陈某某在帮袁某某处理的过程中,就用袁某某的手机和微信帐号将袁某某微信绑定银行卡上的2800元钱通过充值、转账的方式转到自己微信帐号上,然后又用自己手机登陆袁某某微信操作。11月3日早上,陈某某发现自己手机里袁某某的微信号没有退出,于是又将袁某某微信绑定银行卡上的1800元钱转到自己的微信帐号上。2019年12月5日因袁某某报案而案发,2019年12月20日陈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陈某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被害人对其出具谅解书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微信交易支付明细、银行流水、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黔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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