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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8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13026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镇**村**组,现租住: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楼。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6月6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楼。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案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多次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号门面东侧,盗窃受害人谢某某一家晾晒在户外衣架上的牛仔裤、内裤。详情如下:

1、2019年0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号门面附近,盗得受害人谢某某家人晾晒在户外的内裤一条;

2、2019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号门面附近,盗得受害人谢某某家人晾晒在户外的牛仔裤一条;

3、2019年04月03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号门面附近,盗得受害人谢某某家人晾晒在户外的牛仔裤一条;

4、2019年04月05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号门面附近,盗得受害人谢某某家人晾晒在户外的价值人民币149元的牛仔裤一条、内裤两条;

5、2019年04月07日0晚0,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号门面附近,准备盗走谢某某家人晾晒在户外的内裤时,被群众当场发现并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35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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