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二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6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街道**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旭山南路东山社区卫生院体检,在做完检查后,发现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卫生院门口一辆电动车的车头储物篮子里面有一部手机,遂将该部手机盗走。该手机为一部翡冷翠色华为mate20手机,型号:HMA-AL00。经赣州市南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1845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盗窃手机同日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陈某某另向被害人赔偿了1000元人民币,被害人于2020年9月3日出具谅解书,对陈某某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也对其行为表示了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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