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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18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贵州**报社**,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南明区**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路**号门口变电箱旁边,趁被害人罗某某未锁车之机,以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二轮电瓶车盗走,经贵阳市云岩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为2500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4月10日,被盗电瓶车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罗某某。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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