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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1〕Z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本案盗窃,于2020年11月2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福清市**镇**路**号被害人庄某某的租住处,乘四周无人,用肩膀撞开房门,入室盗走一包灰七匹狼香烟、一包乐事薯片。28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再次来到该房间门口,试图用钥匙打开房门时,被正在屋内的被害人庄某某发现并报警,民警到场抓获陈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残疾证、抓获经过证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4.辨认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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