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尤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5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兴宁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村**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同年7月30日、9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尤某某公安局于同年8月27日、10月22日补查重报。
尤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11月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黄某某(已判决)经事先预谋后到尤某某“神光”电子有限公司谎称自己是浙江商人欲收购该公司锡渣、管脚和边带等电子废料。经踩点和看货询问价格后,二人假装以价格过高而离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黄某某经再次密谋协商后,由黄某某于同年11月19日伙同由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联系来的两名司机及三名搬运工(身份信息不详)开着经改装带有夹层的东风货车再次来到“神光”电子有限公司,声称要以之前谈定的价格收购锡渣、管脚和边带后便将电子废料过磅装车。在装车的过程中,黄某某等人将部分电子废料秘密装在货车夹层内。随后,货车司机慌称货车有故障,需要另外调用一部当地的货车来拉货,并在联系事先安排好的当地货车到达后,将部分的货物转卸到当地货车后将本地货车货车箱锁上。之后,黄某某以修车后再付款为由带着两名司机及三名搬运工迅速逃离现场。当晚,由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联系买家,将所盗的电子废料卖得赃款人民币8万余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分得赃款12000元.该被盗锡渣、管脚和边带等未追回,经尤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3206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尤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尤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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