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市**区**镇*6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8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情节轻微,于2019年9月1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宝安区**福永**物流园的保安队长。2019年8月8日11时许,陈某某伙同物业主管唐某某来到园区**物流仓库内,盗走被害人蔡某某存放于此处的香水共计20瓶(价值人民币10750元)。
2019年8月11日17时,公安机关在上述物流园抓获唐某某、陈某某。被盗的香水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害人蔡某某出具了对唐某某、陈某某的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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