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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61********,汉族,高中文化,三亚**酒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住三亚市**社区**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结伙文某某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三亚市天涯区友谊路青岛扎啤广场的雅迪牌电动车盗走,推至三亚市天涯区金鸡岭路光大银行门口藏匿。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30元。

2019年6月5日22时25分许,陈某某、文某某拿雨衣去盖所盗电动车时民警当场抓获,所盗窃的电动车被追回。陈某某、文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9年6月10日,陈某某、文某某赔偿黄某某并获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照片);2.书证:文某某、陈某某的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谅解书;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文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坦白、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雅迪牌电动车已返还被害人黄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朱捷

20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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