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一部刑不诉〔2020〕5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20年5月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5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来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号门口,窃取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上海建设牌蓝色电瓶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200元),后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案发后,涉案电瓶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刘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获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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