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90********,汉族,中专文化,某某集团员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路**号,户籍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利用夜间乘人不备之际,窜至承德北路新村二区、醉笑天酒店南侧回民街、南门小街、上海路、丰登路、前进路等地,通过偷换沿街商铺微信收款二维码的方式,多次作案,共计盗窃鲁某某等10名被害人商品货款共计113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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