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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二刑不诉〔2020〕19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012001********,布依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安顺市******组。2020年6月22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永康市**街道**美容美发店上班时,趁店内无人之际,先后盗走被害人程某某、杨某某放在该店柜子内的1750元、1370元人民币。现已发还被害人3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程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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