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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35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9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租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村**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张家港市**镇**网吧门口一树边,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祥龙牌电动车。经鉴定,所窃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

案发后,赃物被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首,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等;

2.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3.证人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潘某某报案陈述;

5.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张家港市公安局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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