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79********,壮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南宁市兴宁区**镇**村**号,住钦州市钦北区**巷**房。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2月2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由该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来到钦州市钦南区**广场3号出入口处对面的停车点,将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40元。
破案后,被盗电动车经追缴已发还给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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