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区检第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玉林市玉州区**街道**社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玉林市玉州区**路**商场门口处,盗走秦某某停放在此的电动车车兜内的一部白色苹果11手机,后销赃得款1300元钱。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644元。
另查明,陈某某的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秦某某的经济损失共11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为了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三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本案案卷材料贰册存放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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