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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4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0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伍某某(未满16周岁)去到北流市**镇**路**号***镇***车库处,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松铃牌125摩托车盗走。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332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主动将上述盗窃的摩托车退回给被害人朱某某,被害人朱某某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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