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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Z26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新丰小组1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林志浩来到河源市高新区中光电厂附近时,发现被害人张某某的一部棕色女装雅马哈摩托车(价值3500元)停放厂门口,于是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责实施盗窃,林志浩负责望风,二人将摩托车盗走,后以750元的价格卖掉。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分得**,林志浩分得350元。事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家属及林志浩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不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刑事谅解书、收条、视频监控截图确认、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资料等;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林志浩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次犯罪,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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