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系济南市**大酒店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水尾镇**村,现住山东省临邑县临邑镇**厂宿舍**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发现失主李某某停放在济南市中心医院南门外路边的一辆小牛牌电动车(鉴定价值:3628元)未上锁,遂产生盗窃念头,并将电动车盗走。现该电动车已追回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赃物已追回,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