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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彭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彭州市**街道******餐馆厨师,户籍所在地:彭州市********号附**号,现住址:彭州市**街道****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4日被彭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尹思杰,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凌晨2时06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天彭街道联升巷42号曾氏纯棉商店门口,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mini牌黑色两轮电动车一辆盗走。该车价值人民币171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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