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28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住义乌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至义乌市**街道**路**号**店,实施盗窃五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6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至义乌市**街道**路**号**店内,趁被害人任某某转身不注意之际,伸手拉柜台抽屉想要偷彩票,后因害怕被发现停手。
2.同年5月1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至义乌市**街道**路**号**店内,趁被害人任某某离开店面之际,伸手拉柜台抽屉想要偷彩票,后因害怕被发现停手。
3.同年5月15日14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至义乌市**街道**路**号**店内,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任某某放在柜台内的面额10元的刮刮乐彩票20余张。
4.同年5月16日11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至义乌市**街道**路**号**店,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任某某放在柜台内的面额10元的刮刮乐彩票若干张。
5.同年5月18日1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至义乌市**街道**路**号**店内,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任某某放在柜台内的面额10元的刮刮乐彩票30余张。
同年6月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义乌市**街道**路**寺附近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案时患有无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症,处于发病期,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600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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