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静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6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街**弄**号,住上海市虹口区**路**号**室。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19年12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6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至本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601号芮欧百货地下一层“泽尚”商店,趁店员不备之际窃得放于展柜上的黑色女士双肩包一只(进价人民币1312元)。
2019年12月11日,陈某某在**路**号**广场**室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陈某某家属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3280元,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工作的芮欧百货地下一层泽尚品牌商店被盗一只黑色女士双肩包的事实。
2.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签字确认的视频截图,证实陈某某盗窃的经过。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盗窃芮欧百货地下一层“泽尚”商店黑色女士双肩包一只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盗黑色GEM羊羔毛双肩包一只。
5.上海**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合同》,证实GEM羊羔毛小号双肩包进价1312元。
6.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谅解书》,证实陈某某家属赔偿被害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
7.公安机关出具《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12月1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路**号**广场**室被抓获归案的经过。
8.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证实陈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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