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山一区检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9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街**号。2020年10月15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某某酒吧内,趁被害人徐某某酒后在沙发上睡觉之机,从其手上盗走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90元)。
同年9月3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某某酒吧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事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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