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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集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附近平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1日因涉嫌盗窃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集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集贤县福利镇汇丰商城北侧“**店”内,趁店内售货员杨某某不备将杨某某放在商品架上的一部亮黑色华为nova4手机盗走。经集贤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杨某某被盗亮黑色华为nova4手机于2019年12月15日二手市场中等销售价格为1500元。2019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为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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