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24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丰都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 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重庆市高新区曾家镇喜尔乐网吧内,趁认识不久的新同事张某某睡觉之机,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118号电脑机位上的一部iphone8 plus手机盗走,后丢失。经重庆市高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鉴定,该被盗手机估价价值3190元。案发后经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协商,由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手机损失。
2020年6月14日,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收据等书证;
2. 证人姜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认证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 辨认现场笔录等;
7. 监控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认罪认罚、坦白、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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