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雅水镇*************,无业,经龙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5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13日15时许,窜至龙里县冠山街道************实施盗窃,被店主宋某某抓获并报警至龙里县公安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盗走的财物,经龙里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2123元。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人民币2123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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