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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111984********,苗族,文盲,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9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贵阳市花溪区**路**号门对面,趁无人之机,将黄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572元的尚领牌两轮电瓶摩托车盗走。销赃获款人民币200元钱被其挥霍。

案发后,上述被盗尚领牌两轮电瓶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3500元,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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