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某某,住仁某某**街道**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6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仁某某中枢街道办事处**社区**旁被害人代某某家中二楼房间内欲实施盗窃,陈某某在房间内翻找物品的过程中被代某某发现后报警。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代某某对陈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