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某某,住习某某**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习某某看守所。
辩护人赵欢,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适用快速办理程序。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途经习某某回龙镇九龙村牛二坪组被害人王某某住宅时,趁王某某家中无人,扯坏门锁进入卧室,将王某某放于卧室床上枕头下的包内1300元现金盗走。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赔并取得谅解、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习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