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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不诉〔2019〕14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8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县**乡,现住紫云自治县**小区,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陈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0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紫云自治县格凸大酒店一楼停车场上厕所时,看见被害人杨某某在该厕所外门把手上挂的一黑色女士挎包,陈某某在该挎包内翻找出一部黑色华为荣耀9手机和150元现金后乘出租车离开现场。经紫云自治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500元。

2019年6月19日,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将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无财物被扣押、冻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紫云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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