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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梧田刑不诉〔2020〕166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200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来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锦园****单元**室门口,窃取被害人郑某某(女,2003年出生)晾晒在该处衣架上的紫色女性内裤一件。

同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又来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锦园****单元**室门口,窃取被害人郑某某晾晒在该处衣架上的粉红色女性内裤一件。

同年8月1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再来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锦园****单元**室门口,窃取被害人郑某某晾晒在该处衣架上的肉色女性内衣一件。

案发后,上述两件内裤、一件内衣均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郑某某。

2020年12月1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涉案赃物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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