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二刑不诉〔20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88********,汉族,初中,家住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永康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卜某某(另案处理)经过事先商议,将周某某堆放在永康市**镇**村到**村路边的铁质槽钢和钢筋制品偷走。经永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铁质槽钢和钢筋制品市场零售价格为3548元。
现涉案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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