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39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号。因骚扰他人,于2005年7月23日被椒江区公安分局治安拘留八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多次在**镇区内的三家十足超市盗窃劲酒,共窃得小瓶劲酒9瓶,大瓶劲酒1瓶。
经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小瓶劲酒(35度,125ml)单价15.8元,大瓶劲酒(35度,258ml)单价28.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