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公诉刑不诉〔2019〕4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34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镇**村。2019年7月5日因涉嫌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罪被海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海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王某某(已起诉)指使张某某(已起诉)在新海中北面本村荒地中取土卖于李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张的安排下,负责收土现场的土方计量和安全管理。共掘取土方672立方米,价值2350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陈某某主动将其在**劳务队非法获利10000元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非法获利1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财政。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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