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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1〕14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302000********,白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因本案于2021年1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绍兴市柯某区**街道**印染有限公司**宿舍,趁室友郑某某熟睡之际,操作郑某某手机上的微信,利用事先知晓的微信支付密码,将郑某某微信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内的3000元转至自己微信账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3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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