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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村**号。2020年1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以买菜为名,多次进入台儿庄区涧头集镇薛庄**菜店内,盗窃店内正在出售的熟牛肉累计50余斤,价值2750元。

上述事实,均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亦如实供述,足以认定。

案发后,被害人薛庄**菜店老板龚某某对陈某某盗窃其店内熟牛肉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因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发生意外事故住院治疗而延期审查;2020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幸死亡,2020年8月11日被注销户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追究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但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意外事故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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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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