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6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下班后在成都市高新西区**科技有限公司南大门旁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旁的一辆蓝色轰轰烈牌电瓶车未锁,电瓶车钥匙未拔,遂临时起意将该电瓶车盗走,停放在成都市郫都区**镇**街**号**餐馆门口,待日后取回使用。
2020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被盗电瓶车已被追回,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200元。
2020年8月2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6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且陈某某系初犯,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被盗电瓶车已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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