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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性,1988年****日出生于广东省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罗定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2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10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甲、杜某甲、陈某乙、杜某乙、沈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贺州市八步区、平桂区等多地多次盗窃车辆柴油,并低价以每升3.5元的价格出售给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两合工业区的沈某乙。

2、2019年5月13日23时,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伙同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一辆浅黑色经过改装的丰田小车从广东省罗定市出发,前往广西寻找可以盗窃柴油的货车,在广西平南县一条公路上疯狂作案,共盗窃了四辆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共盗得约980升的柴油。之后二人驾驶车辆到贺州市八步区**镇工业园,把盗窃得来的柴油全部卖给了沈某乙。

另查明,陈某甲伙同“四**”(另案处理)于2019年5月11日晚,驾驶一辆经过改装的黑色丰田小车,从广东省罗定市出发,于2019年5月12日凌晨到达贺州市平桂区**镇,在**镇一条公路边盗窃了两辆水泥罐车的柴油,共盗得柴油700多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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