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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6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办事处**大街**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孟州市美高美KTV南边非机动车道上,发现被害人行某某在路边道牙上躺着睡觉时手机掉在地上,陈某某趁机将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147元,已发还。

2020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取得被害人行某某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陈某某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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