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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1********,土家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村**号,现住址天津市东某某**村**号。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5日、2020年9月6日、2020年9月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先后三次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放置于天津市东某某华明东郊污水处理厂东侧道路超滤车间门口的H型钢材(每根2.2米,250mm*250mm)二根、工字钢三根(每根6米,16#72-73),后将所盗钢材于天津市东某某华明街于明庄一无名废品收购站变卖获利730元俵分挥霍。经天津市东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钢材价格为3.9元/公斤。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华明派出所投案,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元,双方达成刑事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窃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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