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泸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泸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0********,汉族,初中文化,粮农,无业,现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0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泸县公安局海潮派出所户籍大厅办理业务时,将被害人段某某遗忘在该大厅柜台上的一部白色苹果X手机盗走,后在派出所民警的联系下将手机退回,并在民警的电话通知下主动到派出所供述了前述事实。经物价认定,前述手机价值人民币464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