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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60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50********,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夏邑县**乡**街**巷**号。因本罪于2020年12月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董丽玲,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一天11时许,从事工地保洁工作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路桥区**街道**工地,窃得少量使用后的残留短钢筋,准备离开时被发现。涉案赃物被当场拿回。

2020年4月13日20时许,陈某某驾驶电动车至路桥区**街道**工地内,窃走10余根使用后的残留短钢筋,准备离开时被发现。涉案赃物被当场拿回。

陈某某因上述两节事实于2020年4月1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已满七十周岁不执行)。

2020年9月6日凌晨,陈某某驾驶电动车至路桥区**街道**工地,将两个挂梁轨道垫梁搬上电动车,随即被发现,陈某某弃车弃赃逃跑。

2020年12月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杭州铁路站口被抓获,归案后即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汪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的说明;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犯罪未遂、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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