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5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1年1月16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庆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2021年1月12日上午将其住家附近的**栀子花种植基地铁质围栏网拆走约16米拿回家中;同日下午陈某某在同一地点再次拆走铁质围栏网约22米拿回家中。2021年1月15日11时许,陈某某携带铁钳在**栀子花种植基地拆下铁质围栏网约7.5米准备拿回家时,被现场抓获。办案民警从其家中查获之前盗走的两捆铁质围栏网。经鉴定,陈某某所盗其中30米铁质围栏网,认定价格为95元。案发后所盗铁质围栏网已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已获取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追回物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2021年2月23日在值班律师余晓霞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陈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犯罪。陈某某系初犯,69岁务农老年人,贪小便宜盗窃别人家围栏网,所盗物品价值较低、已归还、已获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陈某某盗窃犯罪情节较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盗窃罪相关处罚细则,可以免除刑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