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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窑**号**室,现住兰州市西固区西固**街**号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因人身危险性低,无逮捕必要,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金芙蓉,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2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行至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北街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门口,看到该处停放的甘A*****创新牌两轮摩托车未上锁,即将该车盗走。作案后,该陈将被盗摩托车换车牌后藏匿于兰州市西固区小坪山一工地库房内,后被公安人员追缴。经兰州市西固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轮摩托车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6942元,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刘某某。案发后陈某某赔偿刘某某损失5000元,并取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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